“那赶紧挂了吧,省的我下次去你们公司被她们批判。有话回家说,我先挂啦哈。”王川说完,手机中又传出一阵笑声。
晚上七点,王川来到了北平食府,一进门就见沈大头正在与一位四十多岁,长相很精明的瘦子在交谈。
“王律师, 快来,这位就说我跟你说的那位朋友,彭总,彭大华。彭总,这位就是我哥们,王川王律师。”沈大头介绍道。
“王律师, 幸会!早就听沈总提过您,说您专业能力一流, 人品没得说。快坐!”彭总起身与王川握手后笑道。
“彭总过奖了!”王川微笑道。
“我先点了点她们家的特色菜,你看看食谱再点几个菜。”沈大头说着将食谱递给了王川。
王川又点了一个菜,将食谱放到了一边:“彭总,沈总说您有问题要咨询,能否详细说下?”
此时,服务员陆陆续续的将之前点的菜都端了上来。
“王律师,咱们先吃,边吃边聊!”彭总笑道。说完,他递给王川一瓶饮料:“我知道您不喝酒,酒喝多了伤身,喝点这个吧。”
菜过五味后,彭总将他公司的事说了一遍。
原来,彭总的公司将五千万元资金,通过银行委贷的方式借给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是搞房地产的, 公司老板与彭总不是太熟, 他们是在一次饭局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
房地产公司将名下的土地抵押给了发放委托贷款的银行(有些地区土地只能抵押给金融机构, 所以发放委托贷款时, 一般都会要求房地产公司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发放委贷的银行, 而不是真正的金主)。
(银行委贷:即银行委托贷款: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至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为什么非要通过银行发放委贷呢?要知道银行可是从来不提供免费服务的,雁过要拔毛!就算是铁公鸡从银行内走一圈也得被抠些铁屑下来交服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在二零一三年以前,基本上法院审判企业间借贷的思路是: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法院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后,会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款项借出去了,不管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一旦走上法庭都得不到好处,所以出于合规需要,也为了资金安全, 企业间相互借贷一般都会选择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或者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
二零一三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讲话, 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 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015年8月6日,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此后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思路变更为:只要借贷行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上述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均属有效,受到法律保护。
对上述规定感兴趣的书友可以问问度娘,具体规定不再赘述。
彭总出借资金的时间正是监管最严格之时,所以为了合规,他不得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向外出借资金)
借款到期后,房地产公司还不上钱,华天金控根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文,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是当法官去强制执行时,却发现房产和土地已经被人先一步查封了,而且公司账户上的三千六百多万也都被执行走了。
彭总觉得有些蹊跷,之前他派人去尽调房地产公司时,没发现对方有这么大笔的债务,便让律师查询了下之前转走款项所依据的判决文是在法官去对方公司强制执行前一周出具的,而且从立案到审判一共不足一个月,判决书上写的很粗糙,调查的也不是很清楚。于是彭总对判决书产生了怀疑。
王川看了一遍彭总递过来的判决书。
“彭总,我也觉得这份判决书有问题,法官根本没有调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也没有调查资金来源和资金交付方式。
而且被告人没有任何抗辩,原告说什么被告就认什么,很奇怪!我感觉这案子涉嫌虚假诉讼。”王川摇摇头道。
“王律师,您能否给我讲解下什么是虚假诉讼?你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什么方法来判断虚假诉讼?”彭总双眼放光,饶有兴趣的问道。
王川想了下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此处借用下)及司法实践,目前民间借贷涉及的虚假诉讼方式大概可以归纳为十种表现形式。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必须要考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