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华人在节育、移民、经济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下而造成华人所占人口比例逐渐下降。历史上,华人是经济和商业方面占主导地位的社群,占槟城、怡保、吉隆坡、诗巫、芙蓉及新山大多数人口,而怡保及槟城也保留了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印度人在19世纪初开始迁移到现在的马来西亚。印度人社群大部分为泰米尔人,其他还有锡克人,以及同当地马来人的混血后代仄迪人。许多欧洲人与中东人分别透过通婚进入基督教与musilin社群。大多数亚欧混血马来西亚人的祖先追溯到英国、荷兰或葡萄牙殖民者。马来西亚公民权大多是依据属地主义而授予。基于移民法令,在东马来西亚的沙巴和砂拉越两州的公民权有别于马来亚半岛。每位公民满12岁时,发给一张生物识别智能芯片身份证,称为大马卡,必须随时携带。
马来西亚的预期寿命为75.1岁,女性比男性略高。只有6.5%的人口在65岁以上,约23.8%是15岁以下。在这个国家东西两半的人口分布极不平衡。人口集中在马来亚半岛,而全国人口已于2014年突破3,000万,其中就有2,000万居住在半岛,和7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由于劳力密集产业的兴起,全国估计有300多万外籍劳工,约占国家人口的10%。根据沙巴的非政府组织,在沙巴超过300万的人口当中,有200万人是非法移民。
此外,根据美国难民与移民署公布的《2008年世界难民调查》,马来西亚所承担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约155,700人。其中约有70,500名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来自菲律宾,69,700名来自缅甸,21,800名来自印尼。
政治
政体
马来西亚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国家最高法律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联邦宪法将国家的最高权力分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三权分立既出现于在联邦层面,也出现于在州的层面,各州都在联邦宪法之下拥有自己的州宪法。因历史原因,沙捞越州和沙巴州拥有较大自治权。
国家对内外的最高代表被称为元首,而政府首脑是总理。君主即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是马来西亚的guojiayuanshou,形式上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但实权在马来西亚内阁。马来西亚内阁是马来西亚政府的行政部门,由马来西亚总理所领;马来西亚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是司法系统里最高的机构及最后的上诉法院。
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将1957年颁布的《马来亚宪法》改名为《马来西亚宪法》,此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为国家最高领导者、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1993年3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王室最高领导者的法律豁免权等特权。1994年5月修改宪法,规定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政府建议执行公务。2005年1月,国会下议院再次通过修宪法案,决定将各州的水供事务管理权和文化遗产管理权移交中央政府。
马来西亚宪法第153条款赋予权力予马来西亚guojiayuanshou保护马来人和其他土着特殊地位的责任。具体来说,是指在guojiayuanshou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有权确保公共服务、高等教育机构保留名额给马来人与沙砂土着。此外,当guojiayuanshou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guojiayuanshou也有权执行在奖学金、准证、执照的分配方面,确保马来人与东马土着享有固打名额。
2019年7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投票及参选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同时实行自动选民登记制度。这项制度将于2022年9月正式落实。2021年12月,马议会再次通过修宪法案,恢复沙巴与沙捞越1963年加入马来西亚联邦时的“邦”的地位。
统治者会议
【统治者会议】 由柔佛、彭亨、雪兰莪、森美兰、霹雳、登嘉楼、吉兰丹、吉打、玻璃市9个州的世袭苏丹和马六甲、槟榔屿、沙捞越、沙巴4个州的州元首组成。其职能是在9个世袭苏丹中轮流选举产生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审议并颁布国家法律、法规;对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审议涉及马来族和沙巴、沙捞越土着民族的特权地位等重大问题。未经该会议同意,不得通过有关统治者特权地位的任何法律。内阁总理和各州州务大臣(有苏丹的州)、首席部长(无苏丹的州)协助会议召开
宪法
【宪 法】 1957年颁布马来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继续沿用,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最高元首为国家首脑、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高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1993年3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苏丹的法律豁免权等特权。1994年5月修改宪法,规定最高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政府建议执行公务。2019年7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投票及参选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同时实行自动选民登记制度。2021年12月,马议会再次通过修宪法案,恢复沙巴与沙捞越1963年加入马来西亚联邦时的“邦”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