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 判决书全文,大概两章,不想看的可以直接看278章,278章为精炼版。
看了276、277章的就不用再看278章了。同样的,也可以略过这两章 直接看278章精炼版判决书。
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 玄 0105 刑初 1611 号
公诉机关:玄商市人民检察院。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及案件程序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庞立春:男,汉族,1951 年出生,中共党员,原系江北省玄商市市政府副市长、玄商市公安局局长,户籍地为玄商市老城区。因涉嫌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于 2010 年 5 月 7 日被玄商市市委巡察组留置,同年 5 月 9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1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玄商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律,来自玄商市向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薛军:男,汉族,1960 年出生,中共党员,原江北省玄商市市委秘书长,户籍地在江北省玄商市开发区。因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于 2010 年 5 月 22 日被留置,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29 日被逮捕,羁押于玄商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律,就职于玄商市向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春来:男,汉族,1950 年出生,中共党员,原江北省玄商市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户籍地江北省玄商市老城区。因涉嫌贪污罪、....罪,于 2010 年 5 月 22 日被留置,5 月 24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3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玄商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律,系玄商市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长河:男,汉族,1953 年出生,中共党员,原玄商市帝和置业集团董事长,户籍地玄商市老城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于 2010 年 5 月 7 日被留置,5 月 9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15 日被逮捕,羁押于玄商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律,来自玄商市向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沈禾钩:男,汉族,1970 年出生,中共党员,原江北省玄商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江北省关封市祥符区。因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贪污罪、....罪,于 2010 年 5 月 7 日被留置,5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1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玄商市看守所。辩护人韦辅基,任职于长安华律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长生:男,汉族,1968 年出生,中共党员,原江北省玄商市华夏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玄商分行行长,户籍地玄商市老城区。因涉嫌徇.....罪,于 2010 年 5 月 7 日被留置,5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1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玄商市看守所。辩护人钱律,来自玄商市向阳律师事务所。
(罪名不是我不写,而是写了传不上去,fq的审核机制每天都能把人气死!)
(二)案件程序
2010 年 3 月 12 日,玄商市市委巡察组在工作中发现线索,次日即对本案立案调查。玄商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玄检刑诉 [2010] 1549 号、1550 号、1551 号、1552 号、1553 号、155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立春、薛军、李春来、李长河、沈禾钩、李长生共同犯罪,并于 2010 年 7 月 2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玄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双剑等四人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件事实查明
(一)被告人庞立春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庞立春在担任玄商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严重背离职责。
在国有资产吞并案中,庞立春利用职务便利,勾连时任帝和置业集团董事长的李长河、时任财政局局长的薛军、时任国资委主任的李春来、共同谋划吞并国有企业,国基建筑有限公司。
后四人又指使时任国有资本运营集团董事长李长生,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禾勾违法操作,利用国有资产拍卖程序低价贱卖国有资产,从中获利2000万。
期间,为了灭口,直接参与了对帝和置业集团从业人员金小胖的谋杀。
在经济犯罪领域,庞立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辖区内企业的贿赂。2009 年,某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取项目审批便利,向庞立春行贿 50 万元现金以及一套价值 300 万元的房产。庞立春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为该开发商在项目审批、施工监管等方面大开绿灯,违规帮助其绕过多项监管程序。此外,庞立春还参与了贪污活动,他与薛军、李春来等人合谋,通过虚构公安系统内部培训项目,套取财政资金 200 万元,庞立春分得 80 万元。
在执法过程中,庞立春徇私枉法。2007 年,其好友的儿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庞立春为使其免受法律制裁,通过篡改案件卷宗、威胁证人等手段,将案件定性为正当防卫,致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被告人薛军的犯罪事实
薛军在担任市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参与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违法操作,利用国有资产拍卖程序低价贱卖国有资产,事后,薛军收受好处费 2000万元。
在日常工作中,薛军贪污受贿。他多次利用负责市委重要文件起草和传达的机会,向相关企业透露内部消息,收受企业贿赂共计 300 万元。同时,他还通过虚报办公用品采购费用、差旅费等方式,贪污公款 80 万元。此外,薛军为获取更多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向庞立春等上级领导行贿 150 万元。
(三)被告人李春来的犯罪事实
李春来在担任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大肆进行贪污受贿。他在负责多个民生项目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例如,在 2008 年的城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李春来收受建筑商贿赂 100 万元,在项目招标、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为该建筑商提供便利,导致该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李春来还参与了职务侵占行为。他与李长河等人合谋,贱卖国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中获利2000万。
(四)被告人李长河的犯罪事实
李长河作为玄商市帝和置业集团董事长,组织、领导了一个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在玄商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在 2006 年至 2010 年期间,他们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案件。例如,2007 年,帝和置业集团在开发一个商业楼盘时,为了低价收购周边居民的房屋,组织手下对居民进行威胁恐吓,强迫居民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涉及金额达 1000 余万元。
李长河还涉嫌绑架、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2008 年,他因与竞争对手在商业利益上发生冲突,指使手下将竞争对手绑架,并索要赎金 500 万元。在一些工程项目中,李长河的组织经常寻衅滋事,殴打其他施工队人员,阻碍正常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外,李长河通过行贿拉拢政府官员,为其违法活动提供庇护,涉及行贿金额达 500 万元。他还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财务报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 800 万元,并利用复杂的金融手段进行洗钱,试图掩盖其犯罪所得。
(五)被告人沈禾钩的犯罪事实
沈禾钩在担任江北省玄商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沈禾钩在接到上级指示后,虽明知该企业实际价值远超评估价值,但仍按照指示进行操作。在整个流程中,他所在的公司打了报告,然而真正的评估环节由国资委主导,评估价值为 1000 万元,最终审批环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领导。尽管如此,沈禾钩在明知国有资产可能被低价出售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阻止,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达 5亿元以上。
在经济方面,沈禾钩存在贪污受贿行为。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企业贿赂共计 150 万元,在项目合作、资金审批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同时,他还通过虚报项目成本、虚构业务等方式,贪污公款 100 万元。此外,沈禾钩在一些涉及企业利益的事务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如在某企业涉嫌偷税漏税案件中,他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帮助企业隐瞒证据,逃避税务部门的查处。
(六)被告人李长生的犯罪事实
李长生身为江北省玄商市华夏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玄商分行行长,在金融业务操作中,参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违法活动。2009 年,在参与玄商市国有企业改制的金融服务过程中,他与薛军、沈禾钩等人勾结,故意低估国有企业的金融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
李长生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他在发放贷款、审批金融业务等方面,收受企业贿赂共计 250 万元。同时,他通过虚构贷款项目、虚报贷款额度等方式,贪污银行资金 150 万元。此外,李长生为获取更多的金融业务和经济利益,向薛军等政府官员行贿 100 万元。在处理一些企业的不良贷款时,李长生滥用职权,帮助企业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导致银行遭受巨额损失。
另查明,与本案相关人员程峰、韩潮等人,参与到对受害人金小胖的谋杀当中,现已另案处理。
三、证据情况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一)证人证言
有多名企业员工和居民作为证人,证实了李长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某小区居民张某详细描述了 2007 年李长河手下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强迫其低价出售房屋的经过,包括威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参与人员的特征等。
参与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工作人员李某作证,指出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薛军、沈禾钩等人曾暗示其隐瞒部分优质资产,以达到低价出售的目的。
与庞立春有业务往来的房地产开发商王某承认,为获取项目审批便利,向庞立春行贿 50 万元现金和一套价值 300 万元的房产,并详细说明了行贿的时间、地点和交付方式。
另:其他证人证言众多,此处略过不做赘述。(毕竟说了全文像书一样厚~~)
(二)书证
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财务账目,包括各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财务报表、资金往来记录等。这些账目清晰地显示了庞立春、薛军、李春来等人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的具体金额和资金流向。钩、李长生等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国有纺织企业改制的评估报告和交易合同,显示了故意低估资产价值和低价出售的情况。
李长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也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如被敲诈勒索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报警记录以及相关的威胁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