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大家都互相问好后坐上公司买的面包车,回到家里。
我给马老说了一声,然后马叔接了电话说明天他把找到人让我见一见了解一下,可以的话。
马叔就找人给他们办理出国手续。
我说好的可以。
挂了电话我又给高老打电话拜了年,约明天下午来我家帮我鉴定,这次二舅收回来的古玩。
第二天我去了马老的诊所,见了马叔说的那三人,原来那三人是马叔的表弟和表妹,二男一女男的叫马忠、马孝、女的叫马燕,都是叔伯关系。
他们都是外国语学院毕业的。
他们都懂英语马忠还懂俄语,马孝懂土耳其语,至于马燕只懂英语。
马叔说:时间有限我只能找一些我知根知底的人,小虎子你不会反感我找自己人吧。
马叔你说什么呐,只要有能力肯干工作,我无所谓一切都拿工作效率说话。
马叔这才放心的说,小虎子你放心我可以给你打包票如果他们不行,我就把他们开了,不需要你说话。
然后我和他们说了,工作职责和需要负责的工作重点。
然后又说给他们在配备几个人员辅助他们工作。
我又和马叔说这回我又从太市带来两个人,一起给他们办理出国手续。
然后我又给他们安排了具体工作内容,首先到了当地,要在当地招聘工作人员,租赁办公地点和库房,存放我们出口的货物,最重要的一项任务是了解当地资源情况及价格,我们国内也需要国外的产品售卖。
马忠负责大鹅国,马孝负责土而其国,最后马燕去美丽国辅助马叔工作,然后又给马忠马孝各配了一个助手。
安排完他们,我又打电话叫王建国和韩利来马老诊所,并拿上出国手续马上过来。
放下电话我又给张庆伟打了电话,让他带上合同来马老诊所。
过了十来分钟张庆伟来了,我接过合同又分发给他们三人说:你们三个仔细看好合同在签字,签了字可就是我的人了,就后悔不了了啊。
又过了一会从太市招聘的两人也来到诊所,我给他们互相介绍,而后两人把出国手续交给了马叔。
我也给他们二人一人一份合同让他们仔细看好后在签字。
这份合同是我在年前就让法务部制定好的,合同主要内容是:
一、乙方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且本人自愿、身体健康、亲属同意者,如有一技之长优先录用。
二、用工期限为一年一签,可以连续续签,自出国之日起至回国之日止,回到国内合同自行终止。
三、报酬及发放办法:1、乙方的工资按实际出勤计算,每天工作八小时为一个工日,工资单价为:工资按1500元\/工月标准,经理级工资按3000元\/工日标准。
在工作中三个月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工资下调50%。
具体标准由甲方项目经理根据乙方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及工地工作能力而商定,加班费另计。
工人工资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在一次签证周期内从居住地到工作地往返一次的差旅费及乙方在国外工地的食宿费、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甲方公司为乙方安排国内学习考试,送出国的各项事务,乙方积极配合。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期内,乙方享有公司节假日的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要据实际状况而定。
3、乙方必须按时,按量,按质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考核;4、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5、乙方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六、乙方被录用后,要认真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团结同志,服从安排,按质按量的完成各项任务。
乙方应做到保证安全工作,不能触犯当地的法律法规,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等构成治安及刑事案件者,或在不属于工作时间发生的事件,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乙方在录用期内因工负伤,经医疗部门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应在甲方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近治疗,如需护理,由甲方指派人员护理,由乙方自定护理人员,甲方每天支付护理费20元,乙方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
不需住院可在家治疗的,每天发给乙方20元的工资,不得超过60天。
医疗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者费用由乙方自负。
因工负伤,经医疗部门确诊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各项费用合计元并同时解除合同,一次性处理完毕,其它双方互不追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各项费用合计元,并同时解除合同,一次性处理完毕,其它双方互不追究。因工死亡者,甲方支付乙方死亡各项补偿费共计元,一次性处理完毕,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甲方,由于受市场因素的影响,非甲方预见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的限制;过了一会我说你们看好没有如果看好了没有异议我们就签了合同,有异议再提我们可以协商。
马叔也看了合同说没有异议可以签字让他们签字
我看着他们把合同签完,又对马叔说:马叔还有几人你能不能帮忙,二个是办香江的绿卡,还有二个是办窝窝国的出境手续。